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建字第51號判決

本所當事人傳OOO(股)公司,委任本所律師擔任訴訟代理人,提起請求給付貨款等之訴,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0年度建字第51號判決,被告應給付傳OOO(股)公司新台幣1030萬元。委託人勝訴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