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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等法院99年金上重訴字第69號判決本所當事人陳OO被依銀行法起訴,委任本所律師擔任辯護人,經臺灣高等地方法院以99年度金上重訴字第69號判決緩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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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北簡556號判決本所當事人郭OO,委任本所律師擔任訴訟代理人,提起遷讓房屋等,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北簡556號判決,被告應將房屋騰空遷讓返還予郭OO。委託人勝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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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審簡字第469號判決本所當事人張OO被依竊盜罪起訴,委任本所律師擔任辯護人,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2年度審簡字第469號判決緩刑2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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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上易字第90號判決本所當事人黃OO被依竊盜罪上訴,委任本所律師擔任辯護人,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2年度上易字第90號判決上訴駁回(維持無罪判決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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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院101年度訴字第265號判決本所當事人汪OO被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起訴,委任本所律師擔任辯護人,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1年度訴字第265號判決緩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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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易字第1140號判決 全勝!本所當事人徐OO,被請求遷讓房屋,委任本所律師擔任訴訟代理人,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0年度上易字第1140號判決,上訴及追加之訴均駁回,委託人全勝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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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420號判決無罪本所當事人黃OO被依竊盜罪起訴,委任本所律師擔任辯護人,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101年度易字第420號判決無罪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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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549號判決無罪本所當事人胡OO被依詐欺罪起訴,委任本所律師擔任辯護人,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549號判決無罪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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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店簡字第796號判決 全勝!本所當事人伍OO即峻O工程行,委任本所律師擔任訴訟代理人,提起給付票款之訴,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1年度店簡字第796號判決,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8萬元,委託部分全勝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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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審交簡字第227號判決本所當事人范OO被依公共危險罪起訴,委任本所律師擔任辯護人,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1年度審交簡字第227號判決緩刑2年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