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1年憲判字第12號 (111.07.29)

案由 :

聲請人因有關教育事務事件,受敗訴判決確定,經用盡審級救濟途徑後,主張最高行政法院106年度判字第628號判決所適用之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院教師評鑑辦法施行細則(下稱系爭施行細則)第5條至第8條規定(下稱系爭規定一至四),有牴觸憲法之疑義,於109年12月向司法院聲請解釋。



主文:

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院教師評鑑辦法施行細則第5條至第8條規定與法律明確性原則無違,未違反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之要求;對教師職業自由之限制,亦符合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,尚不違反憲法第15條保障工作權之意旨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