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1年憲判字第8號 (111.05.27)

案由 :
聲請人因改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事件,經關係人乙○○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(下稱臺北地院)聲請交付未成年子女之暫時處分獲准,聲請人不服,經用盡審級救濟途徑後,主張臺北地院108年度家暫字第46號民事裁定(下稱系爭裁定一)、臺北地院108年度家聲抗字第122號民事裁定(下稱系爭裁定二)及最高法院111年度台簡抗字第13號民事裁定(下稱系爭裁定三)等,有牴觸憲法之疑義,於111年3月聲請裁判憲法審查。


主文:
1.最高法院111年度台簡抗字第13號民事裁定牴觸憲法,應予廢棄,發回最高法院。
2.其餘聲請不受理