聲請人因審理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112年度簡字第13號醫療法事件,認應適用之醫療法第84條規定,有牴觸憲法疑義,聲請解釋憲法。
主文:
醫療法第84條規定:「非醫療機構,不得為醫療廣告。」其中關於禁止醫師為醫療廣告之部分,與憲法第11條保障言論自由之意旨有違,於此範圍內,應自本判決公告之日起,失其效力。
聲請人因審理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112年度簡字第13號醫療法事件,認應適用之醫療法第84條規定,有牴觸憲法疑義,聲請解釋憲法。
醫療法第84條規定:「非醫療機構,不得為醫療廣告。」其中關於禁止醫師為醫療廣告之部分,與憲法第11條保障言論自由之意旨有違,於此範圍內,應自本判決公告之日起,失其效力。